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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加强冷链食品经营监管工作意见

文章出处:中国食品设备网 人气: 发表时间:2016-05-30 11:06

河南省是全国重要的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和食品、食用农产品物流基地。日益增长的食品需求,给河南冷链物流行业发展带来机遇。今年,河南省政府重点工作中明确指出,促进食品工业壮大规模、提高效益。其中,作为食品工业中的重要一环--冷链,被格外关注。

为规范低温储存食品经营行为,加强冷链环节管理,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强化食品经营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冷链食品经营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冷链食品经营监管

河南省是全国重要的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和食品、食用农产品物流基地。2015年,全省食品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超万亿元,其中,肉类加工和速冻食品产量位居全国首位。同时,一批大型冷链物流基地正在建设,技术领先的冷鲜食品交易平台和冷链物流服务平台已现端倪,全国有影响的冷链食品产业正在形成。2016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冷链、休闲、健康、饮品、配餐、主食等需求稳定增长的食品产业,促进食品工业壮大规模、提高效益。冷链食品事关河南产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维护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冷链食品经营监管工作,将冷链食品的储藏、运输、销售行为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冷链食品经营行为,支持冷链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进一步规范冷链食品经营行为

(一)规范冷库仓储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监督提供冷库仓储服务的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寄储食品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企业(货主)信息、食品品种、数量、进货渠道、产地、进出库时间、温控记录等情况,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出库后6个月。督促经营者落实入货查验义务,检查并留存所提供服务的寄储食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库内食品应分类存放,符合卫生要求,并附有品种标识。冷库温度应符合食品贮存要求,并做到有记录、能监测、可追溯。

(二)强化运输环节冷链管理。针对市场暴露出来的冷链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因脱离冷链体系、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主体加强运输环节冷链食品温控管理。一是强化运输环节的冷链条件要求,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条件。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一定技术手段,监测、记录温度状态。二是监督推进食品经营者索要运输及仓储温度监测记录,不购进和销售无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低温储存食品。三是明确配送责任。冷链食品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至消费终端。

(三)督促销售者规范销售行为。重点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存放、销售冷链食品,不得脱离冷链条件或擅自改变储存温度。有条件的销售者应安装温度记录装置,实时显示和自动记录储存食品的温度条件。

三、加大冷链食品监督检查力度

(一)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冷库经营者底数,对辖区内经营冷链食品的相关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宣传引导,明确条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要如实记录各相关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推进冷链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冷链食品物流车辆及仓储场所合格标识制度。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市场主体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各类冷链食品经营者完善设备设施条件,推进冷链温控实时监测、温控记录可追溯系统建设。对发现不按条件贮存、销售冷链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予及时纠正。各地要以肉类产品、乳制品、速冻食品等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冷链食品贮存、运输、销售条件大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脱离冷链条件或不按条件要求经营冷链食品行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三)加强冷链温控体系和追溯平台建设。各地应强化冷链食品经营过程温控体系和可追溯平台建设,推进相关市场主体自建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支持冷链服务企业和冷链食品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冷链食品全程温控条件和远程监测,完善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冷链条件保障措施,实现冷链食品全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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